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三章 社会协同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公共服务行业窗口应当提供双语服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