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志愿者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健全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培育机制,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为志愿者开展助残志愿服务提供相应保障。

志愿者可以利用已建成的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开展助残志愿服务;依托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定期组织村(居)民开展残疾人助浴、出行陪伴、家教辅导、劳动技能交流、讲座咨询、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等助残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