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持证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城乡公共汽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公共汽车和出租车投放市场的相关政策。

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可以在无障碍停车位充足的情况下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其功能正常和安全使用。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