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相关的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统筹文化和旅游资源,指导稻鱼种养产业与文化旅游业态融合发展。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纳入中小学地方教育内容,支持开展与稻鱼共生种养相关的教学、研学活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稻鱼共生种养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稻鱼共生种养相关衍生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利用和稻鱼共生种养模式推广应用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