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青田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的保护责任,将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编制实施专项规划,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并将保护利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农业和农村发展实际,合理利用稻鱼共生种养模式,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