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标志、界桩的,由青田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