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下列稻鱼文化传承和交流活动:

(一)田鱼养殖、水稻栽培等生产方式的传习活动;

(二)艺术研究、文化创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宣传活动;

(三)特色农产品、特色美食、文创产品等研发活动;

(四)其他有利于稻鱼文化传承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