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发展条例/第三章 传承利用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下列稻鱼文化传承和交流活动:(一)田鱼养殖、水稻栽培等生产方式的传习活动;(二)艺术研究、文化创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宣传活动;(三)特色农产品、特色美食、文创产品等研发活动;(四)其他有利于稻鱼文化传承的活动。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