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耕地上建房、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二)毁林开垦,损毁、闲置、荒芜耕地;(三)破坏“十三闸”等水利设施;(四)擅自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破坏当地生态系统;(五)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标志、界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