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财政、民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体器官捐献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