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具备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等情况,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省红十字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