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获取、移植人体器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和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