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捐献,是指自愿、无偿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或者小肠等人体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移植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