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教育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建设力度,改善办学条件。设区的市和人口在三十万以上的县(市)应当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学校,或者开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同类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八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