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各类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活动;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以及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