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提供下列指导帮助:

(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创办人员进行免费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

(三)指导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提供便捷服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拟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