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市、州、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重点做好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扶持、统计备案等相关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