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尊重项目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内涵,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保持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创作、改编、出版、表演、展示、产品开发等活动。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