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九条有效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