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设置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