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噪声污染状况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