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噪声污染状况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