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申请夜间施工证明。

夜间施工证明应当载明施工时间、内容、方式、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投诉途径等内容。

施工单位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后,应当在施工前至少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和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证明内容,并按照夜间施工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