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