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支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