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实施下列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
(二)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得给予表彰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上述措施期限为三年,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计算;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已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