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和储备,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高价值专利、专利组合以及专利密集型产品,促进专利转化和产业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