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第十九条已修改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农用地、生态空间、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制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二)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三)严格控制生态空间转换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对自然保护地、重要水源地、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区等实行特殊保护。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