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第十八条已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形确需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报批。因所依据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或者经评估确需修改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报批。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