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