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