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置公益性岗位,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吸纳城镇剩余劳动力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