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等工作,推进贾鲁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的协同治理,促进贾鲁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维护贾鲁河流域生态安全。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