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司法机关应当与毗邻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贾鲁河保护工作的司法协作机制,完善执法信息交换互通、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制度,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