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