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