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村镇建设应当坚持统筹城乡、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促进村镇建设与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