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镇建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镇以及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农村区域进行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村民住宅等建设。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镇建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