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镇,应当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