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人未按规定对运输车辆统一外观标识、安装限速装置、卫星定位系统、主动安全防御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筑垃圾清运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企业、车辆、驾驶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对运输企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