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擅自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建筑垃圾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