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筑垃圾排放人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