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与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市城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建等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限制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运行区域的方案,并公布实施。因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可以规定临时限制排放建筑垃圾的时间和区域。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