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市城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建等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限制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运行区域的方案,并公布实施。

因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可以规定临时限制排放建筑垃圾的时间和区域。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