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对不能现场利用的建筑垃圾,交由建筑垃圾运输人运至消纳场所。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