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