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第二十二条有效运输建筑垃圾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由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