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消纳场所。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设施、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