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一)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改装或者拆除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设备的;(二)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禁止鸣放喇叭和限制通行规定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