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改装或者拆除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设备的;

(二)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禁止鸣放喇叭和限制通行规定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