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生态环境、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声环境保护工作,调解因环境噪声产生的邻里纠纷,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