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产生环境噪声的现场进行检查。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