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