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动物经营活动或者家庭饲养动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